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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建设选址、设计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的规定;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
【办理材料】
公共场所建设选址、设计卫生许可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设计任务书、工艺设计图及说明(设计说明中应有卫生专篇)
3、总平面图
4、主要建筑物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
5、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
6、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工商部门核准名单
2、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工作需要
【办理地点】
行政资源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58-3776210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及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